本案是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委托的,现在中院审理中。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的上诉人XXX的委托担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y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对原审认定的借贷事实无异议,代理人认为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确定为85200元是正确的,但原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约定还款日期,上诉人可以随时主张。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约定了还款日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二个月。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证人黄xx也作证证明其告知现在厂里没钱,并承诺有钱一定归还,进一步证明被告并没有拒绝偿还。而被上诉人的厂房一直没有拍卖成功,也没有变卖,也说明被上诉人是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债权侵害时间的起算。
二、原审法院推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错误。
原审法院以厂房拍卖公告为由,推定上诉人明知债权被侵害是错误的。首先,按照一审庭审笔录的记载,厂房至今仍是被上诉人名下的资产;其次,在2013年被上诉人与当地村集体协商处理被上诉人对外债务问题,并支付了其他债权人的债务金额达120万左右,最后,被上诉人至今未办理清算,更未办理工商注销。上述三点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虽然没有生产,但至今未进行清算,被上诉人仍在处理相关的资产和债务。原审还以上诉人居住在被上诉人厂房附近为由,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恰恰相反,代理人认为正是由于上诉人居住在厂房附近,所以,只要厂房拍卖成功,上诉人就可以第一时间上门讨要钱款,就是由于厂房拍卖不成功,而前厂长也承诺待有钱的时候,一定归还。因此,在此等情况下,在得知被上诉人与当地村集体对外偿还债务时,上诉人就第一时间前往索要,当此时被拒绝后,上诉人并积极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因此,原审法院推定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
三、其他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
首先,上诉状中已经明确,本案在同一法官,同一案由的情况下,与另外两个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其次,本案的原债权人是上诉人陈花云的老公,上诉人项景阳和项景鹏的父亲即已经去世的项贵珍,按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二)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原审法院忽略了这项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代理人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来源于罗马法,目的是“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从而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宁。而本案的三位上诉人在得知被上诉人与当地村集体对外偿还债务后,就立刻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三位上诉人的诉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错误的推定,导致其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律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