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身份证号:433024197102184898),男,汉族,住湖南省XXXX。
被申请人:温州XX鞋材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XX号。
法定代表人 :XXX 董事长。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79000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9750元;
三、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275000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750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为申请人补缴社保。
事实与理由:
2010年,被申请人的高层管理通过各种方式,邀请申请人加盟被申请人公司出任总经理一职,经过双方协商口头约定工资按年薪30万计付并申请人居住房屋租金也由公司承担,年终按照公司净利润5%计提效益工资。
2010年12月5日,申请人正式进入被申请人单位担任总经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进入公司后,采取有效方式加大管理,公司的各个方面都有了质的提高。
2011年年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30万的年薪,实际只支付了28万工资。2012年开始,公司就开始拖欠申请人的工资,直至2012年3月30日,申请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支付工资。期间申请人到财务借支了6000元,3月31日离开公司的时候,董事长拿了10000元。因此,被申请人仍应支付7.9 (30/12*3+2-1.6)万元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拖欠工资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综上,被申请人拖欠支付工资且不依法履行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义务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但均遭被申请人拒绝。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口头协议,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任何的费用,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遂依法向贵仲裁委提起仲裁,望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一二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