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简要)
待遇项目 |
标 准 |
医疗待遇 |
医疗费用 |
按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基金支付(参保),无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食宿费、交通费 |
伙食费补助:市内住院15元/天,市外住院25元/天;转外就医:住宿费150元/天(住院期间不支付)、交通费按出差规定凭票实报,就医途中市内交通费30元/天(住院期间不支付)。 |
停工留薪期(12个月)▲ |
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护理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
辅助器具 |
按《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27个月 |
25个月 |
23个月 |
21个月 |
18个月 |
16个月 |
13个月 |
11个月 |
9个月 |
7个月 |
定期伤残津贴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津贴以受伤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省平工资的60—30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周年递减20%。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生活护理费 |
①完全不能自理50%②大部分不能自理40%③部分不能自理30%(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亡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抚恤金 |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孤儿40% {以死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省平工资的60—300%),总和不超过本人工资} |
说明:本表仅供参考,若有不准确,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打▲的由所在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