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XX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一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邝XX的家属委托,并征得邝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邝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邝XX,也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经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邝XX系被告人朱XX的马仔,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以被告人邝XX是积极参与犯罪,认为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认为邝XX是朱XX的马仔,是在朱XX的要求下被动参与贩卖毒品的,不存在积极参与犯罪的事实,应当按照从犯处罚。
首先,从被告人徐XX笔录(2012年6月1日的第4次询问,公安卷113页)和被告人严X(即朱XX的女朋友)的询问笔录(2012年6月8日第五次询问)以及证人林榷、冯露露、于杰、何素霞等均能证实邝XX是朱XX的马仔。其中何素霞的口供中可以看出,邝XX是很害怕朱XX的。从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邝XX都是遵从朱XX的指示去做的,也是迫于朱XX的压力之下,邝XX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等,因此,邝XX本身不具备积极参与贩毒的事实,不能因为他被逼提供银行卡,与下线联系,就片面认定为主犯。
其次,庭审中严X也承认为邝XX预定过机票,公诉人也证明邝XX来往的机票都是朱XX或是严X预定的。也就是说运输毒品的交通工具和交通方式都是朱XX提供的。
再次,从获利的方式和数量看:邝XX只是拿固定的好处费,并不是按照毒品的多少利润来分成,也就是说邝XX的获利类似于领取“工资”,至于毒品来源、价格、去处等等都是由朱XX所决定的,因此,从获利的情况来看,邝XX是从犯。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非常明确提出: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型甚至死刑。本案邝XX的数量确实巨大的,但不管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公诉阶段,都一致认为邝XX是朱XX的马仔,可见邝XX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较小的。应当按照从犯予以处罚。
二、量刑建议
首先,鉴于邝XX是朱XX的马仔,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恳请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邝XX当庭认罪,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从邝XX的询问笔录来看,虽然邝XX在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有所隐瞒,后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自身也认真悔罪,并将所有的实际情况予以坦白,也将自己所知道的事情全部予以交待,也举报多人,争取立功;足可见被告人邝XX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是值得肯定的。结合检察院的指控,可以看出邝XX的笔录对查清本案的事实以及定罪量刑都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此,恳请法院考虑实际情况,认定邝XX为“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再次,邝XX之前没有任何前科,更不是毒品的累犯和再犯,他之所以走上贩毒的道路也是因受他人蒙骗吸食上了毒品后造成的。
综上,从本案的数量上来看,本案的数量已经达到构成死刑的标准。但恳请法院根据邝XX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免于对被告人邝XX适用死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议时参考。
辩护人: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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