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X,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X号。身份证号:330303198XXXX,联系电话13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YYY,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号,现关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YYY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暂计为人民币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16日凌晨,原告和朋友在温州市马鞍池路上一家火锅店里的二楼吃宵夜,期间被告打电话给其中一位女性朋友,后,原告与被告在电话里发生口角之争。不久,被告YYY就带着四、五个人(在逃)到火锅店,进了包厢就直接砸过来四、五个酒瓶。将原告打伤,接着被告YYY用脚踹了原告两次,将原告从二楼阳台踹了出去,摔在了一楼。后逃离现场,原告被打后,被送往温州市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0天。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左胫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2、 左腓骨头骨折;3、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4、右肺挫伤;5、右眼创伤。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35903.58元、误工费(建休三个月)30000元、护理费(出院后仍需陪护)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医嘱加强营养)5000元、交通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待鉴定后再另行计算,以上暂计 77403.58元。另一只手表被损坏,托人去香港维修,费用为20000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YYY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YYY纠集四、五个人,肆意殴打他人,并从高处踹到楼下,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YYY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