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简要) 待遇项目 | 标 准 | 医疗待遇 | 医疗费用 | 按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基金支付(参保),无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食宿费、交通费 | 伙食费补助:市内住院15元/天,市外住院25元/天;转外就医:住宿费150元/天(住院期间不支付)、交通费按出差规定凭票实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市内交通费30元/天(住院期间不支付)。 | 停工留薪期(12个月)▲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护理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 辅助器具 | 按(温人社发[2013]4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27个月 | 25个月 | 23个月 | 21个月 | 18个月 | 16个月 | 13个月 | 11个月 | 9个月 | 7个月 | 定期伤残津贴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津贴以受伤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省平工资的60—30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周年递减20%。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生活护理费 | ①完全不能自理50%②大部分不能自理40%③部分不能自理30%(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亡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抚恤金 |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孤儿40% {以死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省平工资的60—300%),总和不超过本人工资} |
说明:本表仅供参考,若有不准确,以文件规定为准,打▲的由所在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的待遇。 待遇项目 | 标 准 | 医疗待遇 | 医疗费用 | 按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基金支付(参保),无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食宿费、交通费 | 伙食费补助:市内住院15元/天,市外住院25元/天;转外就医:住宿费150元/天(住院期间不支付)、交通费按出差规定凭票实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市内交通费30元/天(住院期间不支付)。 | 停工留薪期(12个月)▲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护理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 辅助器具 | 按(温人社发[2013]4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27个月 | 25个月 | 23个月 | 21个月 | 18个月 | 16个月 | 13个月 | 11个月 | 9个月 | 7个月 | 定期伤残津贴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津贴以受伤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省平工资的60—30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周年递减20%。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生活护理费 | ①完全不能自理50%②大部分不能自理40%③部分不能自理30%(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亡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抚恤金 |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孤儿40% {以死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省平工资的60—300%),总和不超过本人工资} |
说明:本表仅供参考,若有不准确,以文件规定为准,打▲的由所在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