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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诉讼以谁作为被告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19 23:26:59 阅读次数: 184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作为被告。
原告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告股东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股东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股东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其他股东请求以共同原告或者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和有关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说明: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目的在于变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出资与被出资的法律关系,因此,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考虑到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一是可能影响到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二是基于本规定第七条有关调解工作尚需其他股东参与诉讼,故,如果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时,以公司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请求作为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另,考虑到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其他股东具有法律效力,且可能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可能的股权受让方等),故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和有关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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