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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疑难案件民事侵权 → 识破假离婚真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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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假离婚真逃债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19 23:27:58 阅读次数: 187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随着权利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离婚已不再是人们唯恐避之不及的话题。然而,确有一些欠债夫妻滥用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通过合演“双簧”导演离婚案来改变财产所有权性质,规避法律,搞“假离婚,真逃债”。 
                    解开造假谜团
  “假离婚”并非不能觉察,只要当事人多长几个心眼,加上有关部门严把审查关,“假离婚”就难以得逞。笔者通过对“假离婚”进行分析后发现,假离婚案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其欠债夫妻当事人多选择协议离婚,更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妄图逃避审查。
   二是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明显不公平。欠债一方把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拱手相让给另一方,自己却孓然一身。
   三是当事人离婚时欠有债务,正在被起诉或被执行。
   四是双方没有争执。一般离婚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指责,冲突激烈。而家离婚案件
夫妻早就暗中协商一致,陈诉事实基本吻合,理由基本相同,不发生争执,非常和气。
五是离婚后当事人无房屋住为由继续同居生活。
                            打假尚需重典
   名亡实存的假离婚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严把离婚案件审查关。婚姻登记机关要对离婚协议严格审查,认真把关,谨防假案。要重点查明离婚协议中载明的离婚当事人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必要时,主动进行调查,防止假案出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要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真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防止“假离婚”案件的发生。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迹象,可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理后,在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二是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债权人对当事人债务分担和财产分割有意义的,可以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债务进行审查,对离婚逃债的约定予以撤销。
  三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假离婚案中财产分割行为无效。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
   四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中有逃避债务的离婚行为人,可以裁定变更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那些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给于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推行离婚案件债务公开制度。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欠债夫妻都应如是说明所附债务,为增加离婚案件债权债务处分情况的透明度,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决婚姻关系的事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六是加大法律宣传和惩治力度。针对假离婚案中离婚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大婚姻法等法律宣传力度,教育欠债夫妻树立诚信意识。对办理离婚案件中查证属实的假离婚真讨债者,要向其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于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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