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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 → 房东无故解除租赁合同被判赔偿预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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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无故解除租赁合同被判赔偿预期经济损失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0 1:03:07 阅读次数: 15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因房东无故强制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谢某将房东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预期经济损失。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谢某支付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3168元(预期利益)及评估费1600元,退还谢某租房押金计人民币2000元。

 

    2009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塘村南桥新村东区56号店面出租给原告开办餐馆,每月租金1390元,租期3年即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押金,对店面进行了适当装修,每月按时交纳租金。从2009年7月起,因水南娱乐城开发形成了市场,同地段房租大幅增加,被告即要求原告搬出店面。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等人对店面采取断电、砸原告店面的桌椅,强行关门锁门等措施强行解除合同。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因双方对原告损失的赔偿协商无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该店面剩余租赁期间店面租赁权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店面剩余期限租赁权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8日的市场价格人民币为43168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租和押金,被告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中途无故终止合同。被告在看到本案争议的店面同地段租金大幅度上涨时,应及时要求增加租金也应当与原告协商处理,不应采取粗暴的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目的。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在经营不下的情况下可将店面转租他人经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才两个月,被告就逼迫原告终止合同,其行为自然造成原告无法继续经营,也无法取得预期经济效益,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因被告粗暴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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