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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0 1:29:11 阅读次数: 27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以完成施工任务为途经,实行营利的合同目的。当发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解除或变更时,承包人本来应当完成的施工任务将取消或减少,从而导致可得利益减少或丧失,不能完全实现预期的合同营利目的。承包人无任何违约行为和其他可谴责行为而无辜丧失利益,故应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依据合同应获取的可得利益。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坚持全部赔偿原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为承包人索赔可得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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