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验收并支付工程款,但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工程结算书后,发包单位却迟迟不予验收,也不付款。法院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工程公司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
2008年6月10日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签订《外墙保温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某工程公司承建某有限公司一期工程,该工程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80元包工包料,面积暂按6500㎡计,具体工程造价以实际施工面积乘以综合单价为准。同时,该合同还对工期、质量要求及质保期限、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的承担、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施工。2009年1月14日原告将1号、2号楼工程决算书交付被告,被告工作人员在结算书下方签有:工程量经现场实量为7500㎡。工程未经验收。2月7日被告汇款30万元给原告。此后,该工程停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进行验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方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虽然被告未对工程进行验收但其派出的工作人员已对原告施工面积进行结算,已支付占工程总价的48.19%的工程款,可以认定被告已认可该工程验收合格,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工程款30万余元并应承担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