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 → 留置权成立的必备条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留置权成立的必备条件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7/26 21:25:56 阅读次数: 201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留置权成立的必备条件
  担保法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 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二、 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三、 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四、 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五、 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六、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上一篇:温州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下一篇:定金的确定及适用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律师-温州市律师-张国所律师-温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楼(温州动车站对面)
联系人:张国所 律师 手机:13456078288QQ:99517922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