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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分公司的风险防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7/27 9:09:25 阅读次数: 353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36月,温州某设计公司收到一份丽水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内容为该公司的丽水分公司欠当地有两个施工队工程款近13万元,由于一直没有支付,现施工队通过仲裁,丽水仲裁委已经裁定分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由于该分公司没有按照裁定书支付工程款,施工队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分公司负责人已逃逸,法院执行局依法追加了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总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州某设计公司是本市知名的装修设计公司,其公司品牌也得到了设计界的认可,全国各地有大量的设计师前来加盟。2009年时,任某申请加盟,并在丽水设立了分公司,但由于任某没有按时缴纳管理费,一年合作期满后,就终止合作了。终止后,公司没有再收过管理费,分公司也早已经停止运转。公司收到材料后一头雾水,便委托律师前往调查,才了解到分公司至今仍未注销,任某在终止合作以后,仍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确实存在大量的欠款。

总公司在了解情况后,觉得法院处理是错误的,认为自己根本不知道任某继续在使用分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更不存在任何账目往来,所有的工程款也没有到过公司账户,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正是因为温州某设计公司在终止合作后,没有及时收回公章,没有及时注销公司登记,自身的管理不当,导致相对方善意的相信分公司还是正常运营的,因此,总公司必须要承担分公司对外的欠款。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律师的沟通和协商,考虑双方都是受害者,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但仍提醒有在外设立分公司的老板们引起重视,加强内部管理机制,防范法律风险。像该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与加盟商合作,是不可取的,应当予以杜绝!在这个模式下,会让总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破产”了。因为分公司的责任,法律上规定就是让总公司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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