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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4/4/14 13:06:49 阅读次数: 25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
[ 2014 年 3 月 4 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4)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引导、
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促进民间融资难和资金链担保链风
险化解,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全市法
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二条 对依照《条例》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资
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等
民间融资组织的主体资格,要依法予以确认。
第三条 要从有利于统一审理、有利于党委政府整体调控、
有利于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的原则出发,对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的系列债务纠纷案件,可报请中院指定集中管辖,确保裁判尺度
标准统一,债权公平得到清偿,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第四条 对民间借贷纠纷,要采取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等便
民利民措施,畅通立案通道;对情况紧急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
道,简化立案环节,使案件尽快得到受理。
第五条 对《条例》规定应予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
立案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按照
《条例》的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3 —
第六条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
民间融资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调解的作用,积极引导争议各方通
过非诉途径解决;切实加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前、诉中
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与执行案件和解工作,
力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及时裁判。
第七条 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条
例》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方式
进行的合法融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
产经营所需,以自有资金进行临时调剂发生的借贷行为,可作有
效合同处理。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有效拓宽民间资本
的投融资渠道。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
在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受到公平对待。妥善审理企业定向债券
融资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纠纷等案件,依法支
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
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或投资各类产
业基金。
第九条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将民间借贷备
案材料作为认定民间借贷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证据,赋予备案
材料较高的证据效力。
第十条 要妥善审理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对超— 4 —
过司法保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可冲抵本
金。
第十一条 对争议各方利率约定不明、不合法或需要进行调
整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发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温
州指数”),可以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
据。
第十二条 要谨慎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重点防范和查处
虚假诉讼行为,坚决打击以逃废债为目的实施的虚假诉讼,有效
促进诚信诉讼。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
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对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要
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要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
限,并将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情况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
诈骗等犯罪行为及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对涉及地下钱庄、高利贷衍生犯罪,要依法严厉制裁;对暴力讨
债过程中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以及涉黑犯罪行为,要从严惩处,
切实净化温州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未依《条
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有《条例》规定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 5 —
第十五条 要依托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平台,借助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力量,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专职机
构主导、群众自主清理、法院协同配合”的民间融资纠纷协同处
置机制,妥善处理重大民间借贷纠纷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财产处置
工作,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市中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对经依法办理备案且履行公证手续的民间借贷合同,可直接赋予
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准予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案件信息与民间融资征信
系统的对接机制,让民间融资失信当事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
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积极促进温州信用体系建
设。
第十八条 在审理因民间融资债务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要积极运用重
整、和解程序,盘活债务人企业资产,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
救希望,需要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要善于运用破产清算程
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
第十九条 在妥善审理民间融资案件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各
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认真分析研究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协调,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发布“白皮书”等方式,完善管理漏— 6 —
洞,规范民间融资,净化融资环境。
第二十条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民间融资相关
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通过选择典型案件进行“以案说法”,积
极开展审判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和庭审直播活动,及时公布
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处理情况等方式,引导民间融资主体依法有
序参与融资行为。
——此文由
温州律师
(
www.zgsls.com/
)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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