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身损害案件赔偿项目及标准
(2021年9月8日后发生的侵权案件适用)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计算,仅供参考)
类别
项目
内容及数额
备注
一
般
项
目
医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依据:同上
交通费
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
100元/天
营养费
一般1000元/月
营养期以鉴定为准
残
疾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2020年度浙江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699元。
2.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3.60岁以上,增一岁减1年;75岁以上,计5年。
4.多处伤残且等级不同:以最高等级为基数,2级-5级,每增一处,增4%;6级-10级,每增一处,增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100%。但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
残疾赔偿金
系数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统一
1253980
1128582
1003184
877786
752388
626990
501592
376194
250796
125398
残疾辅助器具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按伤残系数计算)
2.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3.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计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1年;75周岁以上,计5年。
4.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浙江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总额。
2020年度浙江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197元。
康复费
至恢复自理能力止,最长不超20年;定残后,据护理依赖程度定护理级别。
后续治疗费
死
亡
丧葬费
1、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区分单位性质。
2、108645元÷12个月×6个月=54322.5元。
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645元。
1.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死亡赔偿金
1.最长计算20年,共计1253980元。
2.60岁以上,增一岁减1年;75岁以上,计5年。
2020年度浙江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699元
丧葬交通费
丧葬住宿费
丧葬误工费
其 他 项 目
精神抚慰金
5000—100000
不得让与或者继承,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