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意见书
XXX非法拘禁案
鹿城区检察院:
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xxx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及时的查阅了本案案卷,与犯罪嫌疑人多次沟通。经过对该案事实的审慎分析,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辩护人认为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xx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分局向贵院提交的温鹿公诉字(2011)第10xx号起诉意见书,存在明显的错误。
1.起诉意见书认定李xx、xxx经预谋后,纠集他人将蒋xx带到景山等地并进行殴打,在讨债无果下,才把蒋xx放走。这是明显不符事实的。辩护人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询问笔录,从证据上来看,无法认定李xx与xxx有任何的预谋行为和事实,按照xxx的询问笔录来看,李xx带人出现是出乎xxx的意料之外的。因此,起诉意见书如此认定实是违背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2.李xx以及带过来的人将蒋xx带至景山等地进行殴打,更是xxx所不能控制的,这点从蒋xx的笔录中也得到了应证。
3.根据xxx的陈述,广州汇过来的28959元是在李xx等人来之前就已经确定了,这点从交易的时间来看,也是符合事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1.xxx在本案中从某种程度来说也是一位受害者,她的本意只是想要回本来应该支付的货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被李xx带来的人所控制,并在李xx等人讨债无果的情况下,还被要挟支付了5000元。
2.xxx是一位遵法守信的经营户,之前没有任何的违纪违法行为,离婚后还需要照顾70岁得老母和身患癫痫病的儿子。
3. xxx到案后一直配合调查,积极主动的交待事实,在此基础上,鹿城公安局对xxx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从中也可以看出,对xxx的行为是轻微的,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本案是由普通的经济纠纷引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xxx在无知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些错事,通过这些刑事措施和公安民警、检察官等的法制教育,也深刻认识到其自身的错误。但辩护人认为xxx的行为是符合不起诉的法律规定的,因此由衷的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对本案认真审查,及时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浙瓯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律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