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抢劫罪辩护词
审判长,
受贵院的指定,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本人担任刘XX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XX,经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刘XX的行为表示十分的心痛,刚满十六岁的少年,因为家庭原因和自身的无知,导致今天其站在了被告席上。在案件的事实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抢劫罪没有异议,恳求法庭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建议法庭大幅度减轻判处。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刘XX系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起诉书的指控来看,刘XX总参与了三次抢劫,其中一次未遂。2011年6月21日的那次,纯粹出于朋友义气帮忙打架,是被他人招致现场参与的,2011年7月8日晚的抢劫也是在他人的指使下参与到案件中的,因此,应当认定刘XX为从犯。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刘XX被抓后,主动交代案件事实情况,应当属于坦白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 自愿认罪,通过今天的庭审,刘XX也均予以承认,没有任何的否认和抵赖。根据规定也可以从轻处罚。
- 没有前科,初次犯罪,家庭困难,家有瘫痪的父亲,母亲因此已经离家出走。
综上,从刘XX的行为来看,确实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但恳求法院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依法大幅度减轻刘XX的量刑。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律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大幅度减轻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