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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0 1:40:44 阅读次数: 37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辩  护  词

                   X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X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但不构成情节严重,请求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协助他人组织进行卖淫活动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这是不客观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XXX在2010年5月26日,受雇在水晶宫帮忙,于2010年6月21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可见被告人参与时间非常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亦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XXX没有从这里得到任何的利益,甚至连工资也没有领过。

2、XXX之所以担任领班一职,那是因为陈XX和XXX是表兄弟,实际上XXX与其他服务员的性质是一样的,工作的内容也是一样的,区别是XXX是陈XX的表弟,当陈XX不在的时候,处于亲戚的原因,帮忙看着点。如果仅因为XXX是领班,就认定他的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是欠妥当的。

3、根据卷宗的材料,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不到一个月,被告人受雇于水晶宫期间,水晶宫的管理师宽松的,所有的女服务员均是成年人,她们自愿进行卖淫活动(该店卖淫者的笔录均承认是自愿进行卖淫),不存在任何强迫因素,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不构成情节严重。

4、关于次数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的次数是组织卖淫罪的次数,并不是XXX个人的协助组织的次数,特别是XXX是从6月初才得知这里的具体情况的,而且这些次数中,有多少是XXX协助的也没法查实,因此,不能因为组织卖淫罪的次数多,就简单的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在没有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XXX不构成情节严重。

二、量刑方面

1、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全部案情。根据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由于被告人法律意思淡薄,并不知道这样当服务员也会触犯刑法,被告人自己已经深感后悔,据了解,被告人XXX在看守所表现很好,这也证明被告人是深刻悔罪的。

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XXX在本案的作用,作案的时间,产生的后果等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予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律师

                                       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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