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温州市XX科技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夏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以下书面答辩:
一、对夏XX因工受伤一事无异议
被答辩人夏XX确系我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电工,2011年3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29日在工作中受伤,答辩人对此事实无异议。答辩人对夏XX受伤深表惋惜,对夏XX的家属表示慰问。因此,公司领导在夏XX受伤住院期间也专门派人为其联系服务,也到医院专门慰问,并尊重其愿多次与其家属协商,本公司愿意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本次事故的纠纷。
二、夏XX事发时仍在试用期内,被答辩人主张按照3500元计算是错误的。
2011年3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310元加上生活补贴和加班工资共计3500元/月。并约定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2011年3月29日发生事故时,夏恩鹏来公司工作未满一个月,也没有办理转正手续。因此,不应按照3500元的标准赔偿。
三、答辩人已经为夏XX缴纳了社保,履行了用人单位义务,被答辩人的各项赔偿要求不合理。
公司已经为夏XX办理了社保,因此,各项赔偿均应当按照社保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部分赔偿应当等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后支付。公司已经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了。答辩人按照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赔偿清单的事项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假肢费用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2条规定)
2、住院护理费,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需要护理,即使需要护理一般原则上是一人,并且护理费均实际上已经由答辩人公司支付。并从工伤等级确定后,不再支付护理费,而由社保基金提供生活护理费。(33条规定)
3、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计算标准不合理,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计算,按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费从工伤等级认定之日起计算,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6、工资按照3000元的试用期标准计算。
7、后续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交通费没有依据,而且答辩人已经支付部分交通费,该部分费用也由保险基金支付。
9、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赔偿。
10、空调费,没有依据不予赔偿。
被答辩人的多处计算是一次性的,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是有可能会丧失,增加或者减少的。因此一级工伤要求一次性支付即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被答辩人的实际需要。
四、单位已经支付的费用,要予以减扣,多余部分应当退回。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中大部分的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然,答辩人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医药费1177009.57元,护理费31390元,生活费37100元,外购药品632元,理发300元,车费2100元以及其他的费用17620.3元,合计1266151.87元。其中非医保用药近60余万,我公司愿意自行承担。扣除药费,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合计88510元。这部分费用应当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予以扣除,扣除后有剩余的,被答辩人应当予以退还。
综上,恳请仲裁委按照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决。
此致
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温州市XX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张国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