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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范围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5 11:13:02 阅读次数: 26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个阶段的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 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及咨询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聘请,就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进行讲解; 2、针对个案解答罪名及诉讼程序的咨询。

二)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三)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四)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五)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六)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八)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九)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十)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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