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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定罪量刑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9/3 11:37:56 阅读次数: 48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关于盗窃罪,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五条,那么我们来整理一下,在浙江省大致那些情景会被认定为盗窃罪(欢迎补充、拍砖):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一般情况下,浙江省是价值3000元人民币以上;

2、特殊情况下,数额为上述1标准额的一半即:1500元人民币。【经过归纳,基本属于屡教不改型、涉及老弱病残幼、还有盗窃不义之财、后果严重】

详见如下情况:

盗窃公私财物,可以按照3000元的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在浙江省即为1500元的情景):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例如: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等】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例如:因盗窃而受到治安拘留等】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即为未成年人】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盗窃:【对小偷小摸行为说“不”】

     所谓多次盗窃,指的是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这个时候在罪与非罪的情况下,一般每次盗窃财物数额都没有达到3000元而且也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以前刑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经常导致最后即使抓了也就放了,不能进行刑事定罪。这种常见的就是我们说的“小偷小摸”行为。很多时候,这种小偷小摸行为三次加起来都没有超过3000元,对于这类违法侵害公私合法财产的行为,刑法出台该规定就进行了打击,能够更有效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三、入户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这个情况下,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也会构成盗窃罪。

    入室盗窃危害比较大,所以打击力度也大,大家想想哪天开门进家里,碰到有个陌生人在家里,想象一下还是很恐怖的。更恐怖的是,哪天你躺在床上睡觉,结果睡地正熟,有个黑影在你身边。此外,这些都还不是最恐怖的,从现在公布的很多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入室盗窃经常伴随着其他恶劣的刑事犯罪,比例强奸、转化为抢劫、杀人等。即使没有上述可怕的违法犯罪,如果有人到你家里来实施盗窃行为,但是没有偷到东西,结果跑了,很有可能最后受到的仅仅是治安处罚而已。从上面,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这个入室盗窃构成犯罪,还是有一定的立法道理的。

 

四、携带凶器盗窃

   在实施盗窃时候,携带凶器实施的,即使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3000(浙江省的标准)也可构成盗窃罪。

   那么什么是凶器呢,司法解释很明确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五、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那么如果在上述场合,在实施扒窃时,即使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3000(浙江省的标准)即可构成盗窃罪,此时主要是防止盗窃数额未达到3000元(浙江省)的标准而作出的一个规定。

   经常听到某某说,手机被偷了,号码大家发过来的心情或者群留言信息,这个大家很熟悉吧,但是以前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满足2000(浙江省)元才会构成盗窃罪,而很多扒手在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各位朋友,有了刑法这个规定,只要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的,大家记得这个很可能涉嫌犯罪了。

 

六、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

 

七、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数额达到了较大;

 

八: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有时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过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酌情从宽。

 

九、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也会构成盗窃罪: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十、盗窃文物等特殊物品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按照数额较大以上的标准即可构成盗窃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依据司法解释,则得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价值估定具体的数额后,才可以确定是否构成盗窃罪。

十一、特殊情况下,盗窃未遂

主要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还有就是造成严重的后果的。

   

需要特别提出的,盗窃毒品的,只要数额达到标准,也按照盗窃罪来认定的哦。

 

后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个已经被修改】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日期:2011225日实施日期:201151日)修改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3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3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3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3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4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42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浙江省高院指导意见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确定盗窃罪相关数额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48次会议讨论通过,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额意见》

66.刑法第264265条【盗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⑴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③教唆未成年人盗窃;④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⑤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⑥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⑶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⑷入户盗窃的;

⑸携带凶器盗窃的;

⑹扒窃的;

⑺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

⑻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⑼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⑶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或者国家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⑷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二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的;

⑷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⑴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注意: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确定盗窃罪相关数额标准》,相应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额意见》的数额在适用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请谨慎核对,此外,最高院的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及量刑指导意见与司法解释部分冲突,该规定在适用时需谨慎对待。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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