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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成功缓刑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4/4/25 9:26:09 阅读次数: 262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XX涉嫌开设赌场罪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并经过两天半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他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已经展开详细的论辩,辩护人不再就定性方面展开论述,但恳求法庭注意以下几点事实:

1.主观上本案XX之所以走上这条路,主要是XX生活压力太大,在得知网站是合法,税务部门也将依法征税的情况下,参与倒卖游戏币,其主观目的只是想有一份工作,来改善家庭经济情况,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XX的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这也符合他初衷为了想要一份工作来改善生活的事实。在得知涉嫌违法后,也主动投案,积极退赃,足可见其主观恶性是较小的。

2.客观上,涉案的赌博网站在本查获之前具有合法网站经营资质,网站也一直没有被公安机关取缔,XX等人也只限于对参与该网站游戏的人员进行兑换游戏币,可见,本案与其他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是较小的。

二、被告人XX具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属于自首,这点检察院的起诉书已经予以确认,辩护人不再重复。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等人提供网站结算的情形属于开设赌场中的共犯,辩护人认为,应当依照从犯来认定XX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积极退赃20万,其中包括工资5万,特别是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举债退赃,足见被告人XX的悔罪表现良好,恳求法庭着重考虑被告人该情节,在量刑特别是经济处罚方面,能够依法予以减轻、从轻。特别是退赃的金额已经实际超过获得利益的总额。

3.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同案犯陈yy归案,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公诉人指出XX的电话只起到间接作用,不够成立功行为,辩护人认为陈yy在电话之前,虽然已经有投案的意向,显然XX的电话对陈yy的决定是有促进作用的,特别是XX讲自己取保候审的消息告诉陈yy后,可以说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此,恳求法庭能依法予以认定。如法庭审理后,认为不构成立功行为的,也恳求法庭在量刑中能予以酌情考虑。

4.被告人当庭认罪。

被告人投案自首后,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今天的庭审,被告人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XX犯罪行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辩护人认为适用缓刑应该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我国《刑法》第72 条关于缓刑的规定。希望法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外,对与经济处罚方面,XX已经退赃,而且退赃的金额已经超过他实际的分红以及工资,在此情况下,恳求法庭在经济处罚量刑方面予以着重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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