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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对策分析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4/25 9:27:05 阅读次数: 34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对策分析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爱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家庭暴力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私人空间,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生命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主要是男性,妇女、儿童、老人是主要受害者。

一、家庭暴力的分类

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两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身体暴力包括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主要表现为婚内强奸行为。
    2)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对家庭成员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

    3)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二)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三)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三、反家庭暴力的对策,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

1、了解现有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98101103),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134)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43);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4345)。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32),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6)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7)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

行政规章可谓实施细则

国家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

  2008731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  各部门要面向社会持续、深入地开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各部门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知识列为相关业务培训内容,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指导主要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受害者及时保存证据、举报家庭暴力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和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发现疾病和伤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护期间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推动建立社区妇女维权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诉站(点),推动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等的创建,参与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 

  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为受害的家庭成员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

3、加强教育宣传的力度。首先,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面对丈夫的淫威,妇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让,要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其次,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再次,加大宣传力度。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第49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3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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