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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温州法院二审成功改判
发表日期: 2019/8/2 13:18:31 阅读次数: 228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本案在一审判决书收到之后,临上诉期才委托辩护,受理委托后,查阅卷宗材料,会见当事人。提交上诉状。

在二审审查期间,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后,在与法官沟通后,同意二审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后,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减轻处罚。

现附上的是开庭前的辩护词,庭审中有修改。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XXX寻衅滋事上诉一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在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会见了上诉人,结合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XX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持凳子将被害人殴打致伤实属认定错误。

    1.上诉人无犯罪故意:辩护人查阅了XXX的笔录,XXX一开始并没有去殴打而是过去劝架,在被对方持凳子砸过来的时候,抢夺了对方的凳子,并进行自卫格挡。其并没用任何的殴打故意。

    2.客观上,上诉人查看了现场监控视频,整个打架过程中,确实没有看到XXX打伤受害人,即便存在部分的视频盲区,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上诉人没有参与殴打。

二、不能因为上诉人自首而错误的认为上诉人就是犯罪。

上诉人法律意思淡薄,对定罪法律规定不清楚,错误的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犯罪,主动去投案自首,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规定,不能仅凭上诉人自首,就错误的认为上诉人就构成犯罪。

三、上诉人一审认罪,上诉状中也对定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根据疑罪从无和全面审查的原则,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犯罪的事实,均应依法予以改判。

故此,恳请二审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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