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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劣
发表日期: 2021/12/10 14:44:07 阅读次数: 93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以案说法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劣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这项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程序上,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案例一——蔡诈骗罪案

公安部门查获:2019年,被告人黄某、冯某、蔡某、张某等四人在某工地建设项目部,以四人向指挥部虚报30000方洞渣借方,为由涉嫌诈骗,由于系在未完全造成损失,认定构成诈骗未遂,经评估后的每立方单价计算,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

笔者经蔡某所在公司推荐,在蔡某家属的委托下,在公安阶段介入该案。通过会见及阅卷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单价评估重新鉴定的法律意见,后以其他被告人已经提出且被拒绝为由,也拒绝了重新鉴定的要求。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查阅卷宗材料后。笔者提出了以正常商业行为为由的无罪的律师意见,且再次要求对单价评估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在公司和辩护人的努力下,涉案的蔡某等三人取保,但主犯黄某仍羁押。后黄某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在移送法院时取保候审。

在法院开庭前,由于辩护人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法院在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虽未同意重新鉴定,但同意先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和询问,再决定是否同意重新鉴定。在开庭前又组织了一次庭前会议,在鉴定人无法保证鉴定标的的唯一性和单价唯一性的情况下,检察院却在这次的庭前会议中,拿出了准备好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让当事人和辩护人选择是否接受。辩护人在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同意了当事人蔡某的选择,自愿认罪认罚,案件最终判处了缓刑。

案例二——李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2012年之前,被告人李曾受雇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李某甲等开设赌场的过程中,曾在楼下望风。但对赌场内部的管理和盈利以及赌场的赌资等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曾陪其他人员一起找“老王”讨债,过程中有“老王”进行任何的殴打行为。李某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并称2012年离开李某甲以后未再参与任何李某甲的犯罪活动。

但由于李某甲涉案比较严重,2020年被抓获后,李某甲拒不认罪。由于案件时间跨度较大,案件陷入了两难之地。

笔者介入时,案件已经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阅卷和会见,笔者提出了过追诉时限和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意见。后检察院以主犯未过时限以及主犯涉恶为由,拒绝了笔者的意见,但同意会按照当事人李某的实际情况,争取给予缓刑的意见。后检察院通知给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中未明确是否适用缓刑但提出法院审查后如果可以适用缓刑的,检察院表示无异议。

由于缓刑意见不明确,关于是否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一直拒绝签字,笔者在经过与检察院沟通后,公诉人表示当地缓刑的量刑意见,只能这么提的情况下,经过与当事人的再三沟通,最终,在移送法院前,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庭审时获知,主犯也在当日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案件中只有李某和另外一个因精神问题获得了缓刑。如果李某当时拒绝签字的话,可能就无法获得缓刑。

以上个案件都是真实发生的,笔者也有幸全程参与,见证了整个过程。自己也在不断对比,反思。检察院的量刑准不准、法院会不会依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在无罪和认罪中存在根本矛盾时,检察院的意见该如何选择?成为困扰当事人、家属、律师的问题。

关于检察院能否给出准确的量刑,对于一些常见罪名,完全可以根据相应指导意见处理即可,一般不会出现较大偏差。对于非常见罪名,可以通过判例的检索,进行综合判断,当然,律师也可以提出相应主张,共同协商。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会不会依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实务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判决都在检察院给出的量刑意见范围内作出。

检察院不认可辩护人的无罪或者最轻的意见时,辩护人也不能保证最终法院会支持辩护人意见的情况下,面对认罪认罚,该如何处理。这个是最伤神的地方,例如蔡某案件中无奈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个条款是目前大量律师在法院阶段大量引用的,但真正法院采纳的数量有多少,这个目前没有数据,就笔者办理的案件中,都是直接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或者是在检察院的量刑幅度内选择一个最低的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参考了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成为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希望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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