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以及社会现状的变换,离婚率居高不下,同时,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也选择律师参与到离婚纠纷的处理当中。作为一名偏向婚姻诉讼的律师,每年都接待和处理许多离婚纠纷,在多年的办案经验中,笔者认为律师调解是一项非常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关键字:离婚律师调解
大多数的律师都认为,离婚纠纷是“含金量”不高的领域,离婚案件可以说是每个律师的初级执业能力,每个律师都会说自己会办。但是,如果深入去研究,其实离婚案件对律师的要求是很高的。特别是离婚案件中的律师调解,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有助于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很多人会说,对于法院而言,判决离婚官司有一套法律适用的规则,再优秀的律师,有时也不能改变这个规则。因此,离婚案件也不存在专业的律师。再者,现在法院都有调解程序,有为何需要律师提前介入解决离婚问题呢?
首先,法院的调解的局限性。
以温州地区为例,现在法院的离婚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法院的经办法官的案件排期非常紧张,因此,经办法官无法再抽出大量的时间进行调解,一般都是开庭前或者是开庭后的十几分钟时间。除非觉得有必要,一般不会组织第二次调解,就会直接宣判。而且调解也均是以起诉的基础上进行。
相反,律师的工作以当事人为中心,除了工作时间,晚上或者是吃饭的时间,均可以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而且可以根据双方或者是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多次的协商、调解。
其次,律师调解能促进当事人双方平和的沟通。
有些离婚当事人就其本意来说,其离婚的意愿并不强烈,由于双方在沟通上或者是性格上的原因,导致双方长时间的不沟通,最终走上了离婚之路。笔者接触过的一些当事人在同屋不同房的情况下,半年,一年的“冷战”是很正常的,甚至有长达四、五年的。各自管各自的生活,互不干涉,但就是谁都不愿意提离婚,或者是虽然有人提出离婚,另一方也是消极对待。这样的生活,其实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折磨。但也不是说这样的人,就一定会离婚。笔者曾代理过以为女士起诉的离婚诉讼案件,委托之初,当事人以分房2年,其丈夫在外找女人为由,表现出非离婚不可之势,甚至可以净身出户。然,经过笔者和其老公沟通后,其丈夫表态,不希望离婚,如果笔者当事人非要离婚,也同意。笔者将这个态度转达后,当事人还是坚持离婚,但却在律师的面前流下了眼泪。由于她的坚持,只好诉讼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前,我将双方的意愿提前和经办法官进行了沟通,于是在庭前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再次组织调解,经过深入调解和沟通,本来坚决离婚的当事人,最终和他的老公一起牵手回家。类似的案件笔者曾碰许多。可以说只要深入沟通,还是有机会调和的。
再次,律师调解能使当事人矛盾不再加深,当事人更加理性选择。
离婚纠纷的特殊性使得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更加不理智,容易感情用事,甚至会做出一些损人不利已的选择。比如说,离婚当事人经常会产生这样的想法甚至做法:我不好过我也不让对方好过,我要一直拖着他;或者不顾自己的尊严用粗鲁的方法,甚至是采取两败俱伤的方法解决纠纷。
我们可以想象:一对共同生活多年的夫妻,突然接到离婚诉讼传票或突然面对一份离婚协议书时会做出如何的反应。即使一些双方感情破裂已多年,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也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这时候,当事人亲属的规劝作用很有限,而且婚姻关系跟两方的家庭都息息相关,搞不好反而成为情绪爆发的催化剂,造成更加不可收拾的地步。这样的案例笔者也碰到不少。
笔者也接待过一些,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由于在离婚过程中,没有理智选择或者是草率行为,导致其不得不面对严重不公平的一些协议约定,因此,在离婚诉讼或者是诉讼之前,通过与律师沟通,借助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才能作出更加理智的选择。
再次,律师调解有助于提早彻底解决纠纷。
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坚持不离,除非有法定离婚理由,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现实案例中,起诉一方会把这段时间当成离婚路上的绊脚石,被诉一方会把该规定当成惩罚对方的有利条件,使得该法律条款积极作用没起到,负面影响倒是发挥的淋漓尽致。通过律师的调解,可以对双方的夫妻感情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提醒自己的委托人如何做,及可能的结果。如果事情已经很明朗,不妨放弃在是否离婚问题上的争执,换得对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作出适当让步,同时告知委托人要求要适当,漫天要价只能使对方残留的一点内疚心理变得理直气壮,不能争取到合理的权益;最主要的是,一方提出的显失公平的条件如果不是对方同意,法官也不会支持。凭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素质说服不太冷静的委托人接受对自己最有利的调解方案或提出对己方有利的可行行方案,正是婚姻律师在离婚纠纷中的工作目标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