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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 → 合同无效,定金如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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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定金如何返还!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0 1:19:44 阅读次数: 246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与第三人张某就一套位于温州市区小南门的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在中介的促成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明确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张某的父亲,张某的母亲也在协议书上签字,被告陈某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并约定了过户的时间和剩余房款支付的时间等。在没到过户时间之前,被告有意将房屋转卖,在中介的促成下,与原告达成了买卖协议,并由第三人张某与原告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周某支付的定金由被告陈某收取。然,到过户时,第三人提出自己不是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是他的父母,他与原告周某签订的协议未经父母同意,现在父亲去世了,便主张合同无效,并认为原告支付的定金是由被告收取的,原告应当向被告主张权利,与第三人无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则认为第三人违约了,应该第三人返还定金。

 

争议焦点:

1、两份协议是否有效?

2、定金该谁返还?如何返还?

 

 

 

法院判决:

1、协议效力的认定

第一份协议书(即第三人与被告的协议),第三人承认得到授权,经法院询问房屋权益人和相关的继承人,均表示对第三人与被告的协议表示追认,因此,法院认定这份协议是有效的。

第二份协议书(即第三人与原告的协议),第三人否认得到授权,其他权益人也不予以认可,同时,第一份协议没有实际履行,被告和第三人均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合同。

2、定金谁返还,如何返还?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是被告收取了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条,因为是无效的合同,所以,被告没有权利收取原告的定金,原告要求返还的定金,应当由收取定金的被告返还,至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定金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处理的范围。

原告的诉求是返还双倍的定金,法院则认为协议无效,则自始无效,那么定金条款也是无效的。在法院的释明下,原告变更了诉求,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同时,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判令被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现被告陈某不服,上诉到温州中院,温州中院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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