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XX与被告YY系母女关系,被告ZZ系YY的儿子。XX系温州市一机关单位的退休职工,涉案的温州市鹿城区的一处房屋原系单位分配给原告XX与丈夫(已亡故)居住的公房,1998年该房屋拆迁,被告YY利用照顾XX的便利,按照政策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将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被告ZZ名下。2003年,原告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原告,经法院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ZZ将房屋返还给了原告。之后,原告依据法院的调解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了相关的手续。200X年,原告病重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了被告YY。
200X年年底,ZZ的前妻PP(200X年年初离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以自己是房屋权利人之一,当初原告起诉时,没有通知PP到庭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并确认其为房屋的权利人之一。
20XX年,温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X年,在鹿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房屋权属如何认定的问题。
PP认为房屋是自己与丈夫在婚姻期间,以丈夫ZZ的名义购买的,是ZZ的母亲YY将房屋以分家的形式,直接登记ZZ的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则认为房屋是自己所有,是女儿未经同意私自将房屋登记在ZZ的名下的。
律师意见:
这个案件我是在发回重新后,当事人YY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作为再审案件的代理人的。这个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里面包括了很多的法律关系。
第一,温州中院的裁定是否正确,PP的申请是否合法?
2003年原告XX起诉被告YY、ZZ时,PP和ZZ还是夫妻关系,当时房屋登记在ZZ名下,那么,从物权法的规定来说,房屋的所有人就是ZZ,PP与ZZ是夫妻关系,那房屋便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讲,原告XX起诉时,应该把PP也列为被告。因此本案原审在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上级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这里要提醒的是:1、夫妻不论哪一方在婚姻期间得到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都是夫妻共同财产;2、当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要及时的去进行程序方面的补救。)
第二,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由于当时YY补充的材料还是比较齐全的,当时的拆迁部门便将房屋登记在ZZ的名下。现在,PP把当初YY为了将房屋登记在ZZ名下办理的相关手续全部作为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仅从YY办理手续的材料来看,房屋的权属问题确定有一定的疑问。现在YY虽然极力的表示,这些都是其私心下,为达到将房屋登记在儿子ZZ的名下,而编造的一些手续,这些手续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真实的。但对于法律人士来说更注重的是证据,从本案的证据来说,相信是一个让法官很为难的案件。这也是本案多次开庭,多次组织调解的原因。最终本案是调解结案。
由于是调解结案,对于法院的最终认定就成为谜了,之后,我曾与合议庭的法官讨论过,主审法官是认为,房屋归属是一个问题,同时也要考虑PP的权益,所以极力的促成调解;另一个法官认为,如果判决,房屋归属原告是没问题的。作为律师来说也最希望看到能彻底解决案件纠纷,因此,我们也希望能够调解结案。 |